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2021年04月01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转换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适用集合计划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且已开通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转换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集合计划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计划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集合计划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般情况下,同一集合计划的不同集合计划份额之间不可转换,在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中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三、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1、集合计划转换费用

集合计划转换费用由转出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三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集合计划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1) 业绩报酬

在进行集合计划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集合计划在转换时收取业绩报酬,则计提该笔份额的业绩报酬。本公司旗下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和比例详见各集合计划的合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按照份额明细计提业绩报酬。

(2) 赎回费

转出集合计划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集合计划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如转出集合计划在转换时收取业绩报酬,对于转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公司旗下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及相应赎回费用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详见各集合计划的说明书。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3) 申购补差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集合计划与转出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在转入申购费率高于转出申购费率时,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集合计划与转出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申购费率时,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以外扣法计费。确定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率的,直接以转入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本公司旗下集合计划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集合计划的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1) 集合计划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集合计划当日份额净值-转出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若有)

转出集合计划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集合计划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集合计划赎回费

(2) 集合计划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申购补差费=转出净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集合计划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四、转换业务规则

1、集合计划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集合计划转换申请。

2、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集合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集合计划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3、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转换后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4、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集合计划份额适用各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合同或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集合计划余额低于该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合同或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5、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6、 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集合计划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 日)各转出、转入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换出集合计划的权益扣除以及转换入集合计划的权益登记。集合计划转换份额T2日起可查询及交易。

五、重要提示

1、 本公告仅对上述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 )查阅上述集合计划相关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转换视同为对转出集合计划的赎回和对转入集合计划的申购,因此转换涉及的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中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集合计划转换业务。

3、本公司今后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开通集合计划转换业务,适用于上述转换业务规则,如根据具体情况不适用于上述集合计划转换业务,以本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4、以上转换业务规则及举例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规则制定,如将来出现新的法规规定,本公司有权对转换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5、上述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六、风险提示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各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各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合同》和《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相关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pdf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pdf


友情链接开户指南我的客服常见问题

Copyright 2011-2023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6005121号-1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客服热线:021-95525*6(交易日9:00-11:30,13:00-17:00)

客服邮箱:gdyg@ebscn.com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