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融利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次分红的公告

2017年02月17日

光大阳光融利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2015217正式成立。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光大阳光融利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本计划管理人计算并由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复核,现决定进行分红。

根据本计划约定,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提业绩报酬。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计划拟向持有人按每10份份额派发红利0.45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70213日。
2
、红利划款日:20170215日。

3
、委托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红利再投资;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4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金额将按20170213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
5
、红利再投资的计划份额可查询起始日:201702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计划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
、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70215日自本计划托管账户划出,预计于20170216日到达客户银行账户或者资金账户。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计划份额将于20170214日直接计入其计划账户。

五、费用说明

1、本计划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参与费用。

2、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合同条款):管理人对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6%以上部分收取50%的业绩报酬。

六、提示
1
、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参与的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更改分红方式。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计划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
、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理财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0213)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需要更改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完成。

4
、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进行本计划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的申请。

七、咨询办法
1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www.ebscn-am.com
2
、光大证券集合理财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525*2 4008888788*2(免长途话费)

3
、光大证券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
2017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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